依據購電契約規定,原則上發電設備機組合計裝置容量在100瓩以上者,採每月抄表計費一次,未滿100瓩,採2個月抄表計費一次。

一、 依據經濟部發布之「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」第三條規定「本標準所稱建築物,指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者,或實施建築管理前,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」。 二、 頂樓加蓋之建築物(含鐵皮屋)倘無法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(屬於違章建築),則不可設置太陽光發電設備。另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,建築主管機關大多授權地方政府認定及核發准接水、電證明文件,此類則可設置太陽光發電設備。 三、 興建中之建築物依上述規定可申請設置太陽光發電設備,惟併聯詴運轉階段需併接至供電線路上實際測詴,建築物興建期程倘很長,恐無法符合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所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備登記之期程時,建議在辦理併聯審查及初步協商階段應充分向設置業者溝通,並在審查意見書上提醒業者注意時效。

免費部分係指免收「併網工程費」,即台電既設電網加強部分之費用自行吸收,申設者不需支付。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連接電源線部分,仍應由申設者自行購買與施設。